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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93********,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花园村**组**号,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20年5月1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0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系情侣。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收购并持有他人办理的银行卡套件80余套,再转卖给洪某某、孙某某(均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明知张某某实施买卖他人银行卡行为,仍帮助张某某转账86300元买卖银行卡款项给洪某某、钟某某和洪某乙,并帮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制作了一张空白电子表格,用于统计张某某所收购银行卡的户名、卡号等信息,另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帮助张某某在统计表内填录了十余张银行卡信息。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张某某将40余张银行卡存放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所经营的小米范女装店收银台柜子内,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明知张某某所存放银行卡系从他人处收购而来,仍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默许。

2020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处搜查并扣押银行卡3张。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一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二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三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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