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104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常德市民生工程(常德市厨卫垃圾无害化处置工程PPP项目)建设,需要在本市武陵区**街道**村**组移栽两根高压电线杆。2020年9月18日9时许,武陵区**街道办事处与城管工作人员到现场配合施工方施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以该工程附属工程前期在其承包田安装两个加固线未给予补偿为由,阻碍对方施工。经现场民警、城管、街道工作人员多次法律宣讲、口头警告后,杨某甲不听劝说,强行阻止施工。在劝离过程中,杨某甲与城管、街道工作人员发生拉扯推搡,导致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2020年9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给予被害方赔偿,并达成谅解协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表、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启明街道办事处情况说明、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和平社区居委会证明、领条、谅解书、常德市武陵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关于常德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店里迁改工程预算审核的报告》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肖某某、付某某、段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陈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杨某丙、黄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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