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8〕3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镇**里**号**幢**单元**号,现住南宁市邕宁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8日2时许,南湖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派到南宁市青秀区**路**组**栋**楼处理一起噪音扰民事件时,现场的醉酒人员拒不服从民警的安排,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中,罗萍(另案处理)在现场撕咬民警,并对同车辅警进行拉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也一同拉扯谩骂民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亦出具了谅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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