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工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市**社区**区**委**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酒后与丈夫孟某某在鹤岗市工农区**麻辣烫店发生争吵,后杨某甲报警,鹤岗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来到现场后见其处于醉酒状态,将其就近送至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团结路派出所,民警张某某(被害人,男,39岁)与辅警李某某接待并劝其回家醒酒,杨某甲拒绝回家并在派出所哭闹。期间,杨某甲给其父亲杨某乙拨打电话称自己在派出所不想离开,杨某乙怀疑杨某甲说谎便称其如不想离开派出所就打警察一下。杨某甲听后上前用手掌对张某某面部击打一下。经法医检验鉴定:依据就诊材料被害人张某某左侧颜面部肿胀,压痛明显,左侧下颌处红肿淤青,触痛明显,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c)条之规定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杨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被害人医院门诊病志中的受伤部位与视频实际情况存在出入,因此本案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3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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