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快递送货员,出生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1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佳苑**号楼**单元**室其岳父陈某某家中,因家庭琐事与陈某某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其岳母寇某某报警。民警到场处置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阻止民警进入室内,用脚踢踹民警李某某腿部。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未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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