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长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依法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2时许,长兴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万某某、朱某某等人至长兴县雉城街道东鱼坊SPACE酒吧门口依法处警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采用脚踹、手抓民警万某某的方式,妨害民警万某某等人正常执行职务,造成民警万某某受伤。经鉴定,万某某的伤势未达到轻微伤标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调取证据清单、证明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王某某、孙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长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辨认、勘验等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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