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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妨害动植物检疫案)_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醴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镇**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5月1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检疫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陈某某(另案处理)系生猪经营商贩。2018年全国非洲猪瘟疫情爆发后,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不顾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跨区域传播的危险,多次委托刘某某(另案处理)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购买生猪运往江西省进行销售。

2019年3月26日,在刘某某的指引和帮助下,陈某某雇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赣******大货车到达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武陵村邓某某的猪场并装载143头生猪。之后,杨某某在生猪未打耳标、未经检疫的情况下,按照陈某某的指示偷运生猪前往江西。2019年3月27日,杨某某驾驶赣******大货车在途经沪昆高速金鱼石收费站时被醴陵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查获。经检验,杨某某驾驶的货车拖载的生猪动物疫病检疫PCV2(圆环病毒核酸)呈阳性,经醴陵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总价值为270750元。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账号信息、银行流水、湖南省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票据凭证;2.证人易某某、雷某某、黄某甲、甘某某、邓某某、黄某乙、韦某某、李某某、卢某甲、何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卢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醴价认定[2019]3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株洲市动物检疫病预防控制中心JC20190115—1动物疫病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国家相关防疫的禁止性规定,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罪定罪处罚。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且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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