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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存疑不起诉)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163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6196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大连**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出生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区**路**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同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敏,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9日至11月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9日至9月18日)。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020年1月15日间,大连**有限公司受委托提供设备处理北京市通州区**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的设备运营现场内,通过修改计算机控制系统,以将污水绕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直接将超标污水排向水沟的方式污染环境,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现场其他人员参与犯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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