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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0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街社区**,住宜章县**镇**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14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因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期间传唤不到位,宜章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23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到宜章县公安局投案被宣布刑事拘留,因患有****,当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4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3日退补,同年6月29日重报)。

宜章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13日2时许,杨某某伙同吴某某、何某某在宜章县**路**村**号**楼**室杨某某租住房间内利用“溜冰壶”以烫染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并于2017年至2018年1月12日多次在该租住房间容留何某某、吴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宜章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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