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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26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临海市******号。因殴打他人,于2005年2月2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天;因犯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2月1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赌博,于2009年11月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处罚款人民五百元;因吸毒,于2013年4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3年12月1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出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毒,于2019年4月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年;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春节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临海市**路**商务酒店其所开的房间内,容留其朋友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三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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