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春节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临海市**路**商务酒店其所开的房间内,容留其朋友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三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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