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秀检一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4198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经理,中共党员,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现住址海口市秀英区**大道**小区**期**单元**房。2019年9月2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律师兰雪韵,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朋友陈某某在海口市**大桥附近,坐在杨某某的黑色皇冠轿车上共同吸食毒品大麻2次。2019年3月至7月期间,杨某某与朋友陈某某、蒋某某在海口市**路**湘菜馆吃完饭后,坐在杨某某的黑色皇冠轿车上共同吸食毒品大麻1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一次容留多人吸毒、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或者有其他应当定罪处罚的情形,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本案的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检 察 官:刘赟
检察官助理:蔡勇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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