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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_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03195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后于2019年12月2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过审查全部材料后,于2020年1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寻衅滋事罪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2007年因其猪圈被政府拆迁,认为补偿不合理后多次上访,省、市、区政府对其信访问题已经三级终结,在国家信访局已明确告知其不受理的情况下,杨某某仍故意寻衅滋事,先后78次到国家信访恶意登记,使**镇政府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严重影响**镇政府的办公秩序。

    二、敲诈勒索罪

    2019年6月至9月间,在国庆安保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安保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以去北京国家信访局登记的手段,对**镇政府工作人员郭某某、赵某某进行敲诈勒索,两次共敲诈勒索人民币14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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