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三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村,无业。2012年7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11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平邑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平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11日17时许,杨某某与卢某去平邑乔氏台球厅找郭某,卢某称郭某的对象刘某欠其钱,向郭某要钱,期间发生争吵。卢某的朋友王某某随后赶到并拿球杆击打了郭某的朋友张某的左胳膊一下,随即逃走。郭某、魏某某等人追赶王某某至平邑街道六村巷子里,郭某被卢某一方人打伤,魏某某被杨某某打伤。经鉴定,郭某、张某、魏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决定对杨某某作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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