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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公诉刑不诉〔2018〕1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院**栋**(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0日16时许,朱某甲(已不诉)的表弟何某甲因交通堵塞问题被驾驶粤K54****皇冠牌小汽车的何某乙殴打,朱某甲得知后,纠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及朱某乙、朱某丙、何某丙、朱某丁、廖某某(该五人已不诉)、萧某某(该人另案)、多名身份不明男子,分别驾驶摩托车追赶粤K54****皇冠牌小汽车,在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罗浮油麻坡路段强行拦停事主何某丁、赖某某、何某乙的粤K54****皇冠牌小汽车,并与三名事主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赖某某被打断两颗门牙(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何某丁被打面部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并使用砖头对粤K54****皇冠牌小汽车进行打砸,导致该车毁坏,经鉴定,损失价格为1214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本案事出有因,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取得事主的谅解,杨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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