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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23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单元**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至2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里**楼**单元**号家中卧室,多次使用弹弓随意向窗外发射弹珠,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女,46岁,北京市人)家中、周某某(女,58岁,北京市人)家中、刘某某(男,77岁,北京市人)家中、黄某某(女、49岁,北京市人)家中、以及北京**公司管理的**里**号楼**单元公共楼道等处13块玻璃及塑钢窗受损,经鉴定,玻璃及塑钢窗维修价格为人民币3340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被民警查获,在其家中起获作案工具弹弓5把,钢珠、泥丸若干。被不起诉人已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各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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