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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19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区**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20年2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万某某、王某甲与其家人张某某、王某乙、叶某甲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小布村“欢聚一刻”烧烤场饮酒、吃烧烤离开时,因万某某妻子张某某返回烧烤档拿手机套时被被害人叶某乙踢啤酒瓶将啤酒溅到脚上,为此,双方发生口角、推拉,期间,证人张某某在拉劝万某某时跌倒。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万某某、王某甲遂使用拳脚及分别手持啤酒瓶、棍棒、铁凳等殴打被害人叶某乙、梁某某、冯某某等人后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叶某乙、梁某某、冯某某构成轻微伤。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万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投案自首。归案后,三名被不起诉人通过其家人先后赔偿了三名被害人各5万元人民币,双方签署了谅解协议,得到各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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