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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9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0********,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遂溪县**镇**村,住湛江市遂溪县**镇**村**队**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签署了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7日凌晨,杨某甲独自一人来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军民路沙湾村29号“口福炖品店”吃宵夜,在门口时遇到同村兄弟杨某乙(已判决),随后杨某乙和杨某甲就一起进入“口福炖品店”坐同一张台吃宵夜。杨某乙和店主伍某某因点菜问题发生冲突,随后杨某乙对店主伍某某进行殴打,杨某甲认为伍某某说话嚣张且看不惯自己同村兄弟被欺负,于是就参与到殴打伍某某的行为当中,致使店主伍某某身体受伤(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为轻微伤)。杨某甲和杨某乙殴打完店主伍某某之后,两人离开现场,不到一会杨某乙再次返回现场并拿起店内的水烟筒打烂店内亿盟ZTP910型消毒碗柜和百利LC-30型立式展示冷藏柜的玻璃门,紧接着用脚将停放在店前一辆白色凯迪拉克SGM7200AAA2型小汽车(车牌号码琼A.V****)的左后视镜、左前、左后车门毁坏。被打烂和毁坏物品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850元。而杨某甲一直站在店旁未阻止杨某乙损毁物品行为,直至等到杨某乙打砸损毁完财物后再一起离开现场。

案发后,杨某乙赔偿被害人损失26000元,杨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述,直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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