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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饶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31日,贾某某经营的东营市**化工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贷款300万元,**担保公司为保证人,赵某某经营的广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反担保人。2015年10月27日,**担保公司偿还贷款本息300.276万元。后**担保公司要求广饶**石化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赵某某向****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70万元归还给**担保公司。该笔借款到期后,赵某某无力偿还。为向赵某某催收,2016年11月16日15时许,在东营市**路梅园大厦北侧停车场内,齐某某指使杨某某驾车堵住赵某某儿子驾驶的白色路虎揽胜极光越野车,蒋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将驾驶员从上强行拖拽下来,把车抢走。齐某某占有该车二三个月后,双方协商好还款计划,路虎车归还赵某某。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32万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参与强拿硬要赵某某车辆系作为**担保公司员工受公司安排实施,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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