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18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住安徽省**县**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晚22时22分,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与老乡杨某乙、张某甲、冯某某、刘某某等人聚餐饮酒后,因刘某某醉酒,杨某甲背着刘某某,与张某甲、冯某某一起送其返回住处,途径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与南新街交汇**商场门口人行道时,杨某甲不慎绊倒,刘某某也摔倒在地。此时,张某乙、王某某乘坐出租车经过,见状误以为杨某甲等人在殴打刘某某,遂摇下车窗叫骂。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打斗,王某某、冯某某、张某甲受伤。经鉴定,王某某为轻伤二级(右足第2、3、4跖骨基底部骨折)、冯某某、张某甲为轻微伤。事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并互相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并互相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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