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8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对其不予批准逮捕,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喝酒后回到其位于宝安区松岗街道********栋楼下的烧烤店。杨某某认为其烧烤店生意不佳的原因是店铺门口停了太多汽车,遂走到门口将店铺附近停放的7部汽车后视镜掰掉损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70元),以宣泄其不满情绪。其中,被害人严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姜某某四人的车辆被损毁部分为左后视镜镜片;被害人张某某的车辆被损毁的部分为左、右后视镜镜片;被害人吴某某的车辆被损毁部分为右后视镜镜片;被害人陈某某的车辆被损毁部分为装在左、右后视镜上的小凸镜。
2020年5月19日11时许,侦查机关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七名被害人已于2020年5月21日达成和解,已赔偿被害人,七名被害人对杨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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