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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二部刑不诉〔2020〕Z7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巷**号**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镇**村**巷**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朋友“阿某某”(在逃)等人在湛江市霞山区辉煌KTV唱歌饮酒时与被害人陈某甲的朋友发生纠纷,被民警劝阻后双方各自离开了现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觉得心里不服,遂与“阿某某”等六人去被害人陈某甲的住址找陈某甲论理,当被害人陈某甲回到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51号附近路口时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等人相遇,双方又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手持棒球棍击向被害人陈某甲的头部,后逃离现场。2019年4月2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逃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视觉网吧上网时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人和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经湛江市霞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陈某甲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谅解书;

2书证:视频截图;

3证人陈某乙、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粤湛霞公(司)鉴(活)字〔2019〕*****号;

7辨认笔录;

8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

9其他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资料和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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