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绰号**妹、**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1********,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31日晚23时许,被害人成某某与朋友杨某甲、成某甲等人在石阡县**镇***酒吧喝酒,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黄某某、覃某某、徐某某等人来到该酒吧里喝酒。因之前成某某与徐某某发生过矛盾,徐某某看见成某某后便心生报复。徐某某质问成某某之前的事情如何处理,后徐某某拿起桌上的啤酒瓶殴打成某某头部,紧接着覃某某、杨某某等人持啤酒瓶殴打成某某,成某某被打后向酒吧外逃跑,徐某某等人追打成某某,徐某某用刀将成某某杀伤。经石阡县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成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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