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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57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0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省**市**区**乡**村*组*号。2019年11月8日因本案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将本案退回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9年5月初开始,经事先商谋,由汪某某、高某某、应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出资,丁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团队负责具体操作,并以虚假广告、诱骗的方式实施网络套路贷软件的经营。丁某某在与汪某某、高某某洽谈好资金分配后,又与其公司合伙人潘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后,决定以杭州新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团队为基础进行“四季花”、“波波钱包”网络套路贷经营,共诈骗借款人千余人次,诈骗金额五百余万元。丁某某安排徐境泽(另案处理)等人对“四季花”、“波波钱包”平台进行推广,由郑某某、钟某某、夏某某(均另案处理)先后对平台资金进行管理、核对,安排范某某负责的催收组对“四季花”平台及“波波钱包”平台运营前期进行催收,在“波波钱包”运营后期将催收外包给葛某某(另案处理),并由葛某某安排王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等人进行催讨,后由王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等人以威胁爆通讯录等软暴力的方式对借款人进行催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认定杨某某犯罪的证据不足。

经审查,根据现有证据,葛某某仅安排王某某为“波波钱包”以软暴力方式催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虽与葛某某、王某某在同一催收群内,但互相均不认识也未有其他关联。葛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系外包催收,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仅参与采用非法手段讨债或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仲裁,构成犯罪的,以其具体行为构成的相关犯罪论处。故葛某某、王某某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杨某某自己供述没有以非法手段为“波波钱包”平台催讨,且公安机关也未能找到其对应的寻衅滋事的被害人。

综上,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杨某某构成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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