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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报名),男,1975****日出生,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若羌县****号西宁市城东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4月5日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于2013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2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91012电话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0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被害人马某甲因需要资金周转经朋友认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商谈借款事宜后先后多次向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手中共计借款9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多次催讨债务期间让被害人马某甲写下90万元的借据,后期被害人马某甲已向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现金及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所欠债务40余万元,被害人马某甲欠被不起诉人50万元一直未还,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催逼被害人马某甲还钱,因被害人马某甲资金困难无力偿还为由断绝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联系后四处躲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讨要钱款未果,因无法联系到马某甲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多次在西宁市大圆山穆斯林公墓、被害人马某甲夏都府邸小区门口、东关清真大寺、南关街清真大寺、宁智院小区门口、杨家庄清真寺、力盟商业街张贴“骗子马某甲、马某乙父子:还我血汗钱!让你阿达坟里安心”等字样并附有马某甲父子身份证照片及全家福照片的纸张变相催逼马某甲还账,对被害人身心及名誉造成不良后果。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的行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免除被害人马某甲所欠全部债务,被害人马某甲自愿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于2020年2月6日出具刑事谅解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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