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公诉刑不诉〔2016〕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路**号,原广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龙里**公司**,现任该分公司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5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5日补查重报;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同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后,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1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再次于2016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胡某某、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受广东**服务有限公司凯里分公司**武装(另案处理)邀约到凯里市“鼓藏头”饭店的“苗王寨”包房聚餐。其间,其和某某某因要到凯里市碧桂园工地的会议室给该公司新员工培训便先行离开。当晚21时许,其从某某某(另案处理)处得知胡某某等人在饭店吃饭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在某某某安排梁某某、梅某某(均另案处理)组织正在培训的统一着迷彩服的全部男员工40人手持警棍和钢管后,其跟随某某某、梁某某、梅某某带着40名男员工前往“鼓藏头”饭店、城西派出所、贵阳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进行围堵,且在去城西派出所和贵阳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的路上喊着“1234、杀杀杀”的口号。在饭店、城西派出所和贵阳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警察均劝说大家不要闹事,赶紧离开,但某某某、梁某某、梅某某及杨某某等人置之不理,还与警察多次发生争执,且某某某和梁某某还安排员工对上述公共场所进行围堵,严重破坏了公共场所的秩序。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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