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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绰号杨老二),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79********,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7日被黄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其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退回黄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黄平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黄平县**公司前期因开矿导致在矿区内黄平县重安镇干庄村龙塘组杨家祖坟开裂,**公司代某某受公司指派,多次与杨某某联系协商迁坟事宜,双方定于2017年6月30日到坟上协商。当天在协商过程中双反发生争执,黄某某被村民打伤头部、背部、腿部,被殴打后,杨氏家族在场协商人员又向黄某某强行索要误工费6000元,黄在支付该6000元后才得以离开坟地。经黄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所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黄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某某参与了敲诈勒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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