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5********,纳西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6月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5月12日0时许,丽江市古城区**商场**酒吧原保安人员和某某、和某甲、周某某(另案处理)因被酒吧辞退心生不满,在酒吧原保安队长洪某某(另案处理)的唆使下,邀约刘某某、和某乙、和某丙、杨某某等人到**酒吧喝酒,在喝酒过程中故意到DJ台上脱衣跳舞,不听工作人员劝阻,造成酒吧音乐关停,客人离开,无法正常营业,严重扰乱了酒吧的经营秩序。
2.2018年5月17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和某某在向**酒吧销售总监李某某索要酒水未果后,邀约李某某到玉缘桥见面,欲质问其不提供酒水的原因。在玉缘桥下,犯罪嫌疑人和某某伙同和某甲、刘某某、和某乙、杨某某等人使用事先准备的木棒等工具对陪同李某某前来的酒吧保安人员陆某某、王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陆某某一部苹果6PLUS手机损坏。2019年4月28日,经认定,陆某某被损坏的手机在认定基准日价格为2526元。
3.2018年6月8日3时许,犯罪嫌疑人和某某、和某甲、 周某某在苏格缪斯酒吧喝酒后无故对酒吧工作人员于某某、李某甲挑事,对两人进行拉扯,于某某被犯罪嫌疑人和某甲拉拽倒地。经酒吧工作人员劝阻后,和某甲等人离开。
4.2019年1月17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和某某、和某甲、刘某某等人欲进入苏格缪斯酒吧对店长吴某某进行殴打,因吴某某未出面,酒吧保安人员胡某某、杨某甲在阻拦对方进入酒吧过程中遭到和某某等人随意殴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证明杨某某有寻衅滋事行为,但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认定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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