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现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66,务工。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意见。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侦查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
2017年12月7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在罗庄区**镇**村村后水库内拉渣土,被前台井村犯罪嫌疑人张成建伙同孙振玉等人采用持砍刀、木棍追逐、拦截无故将王某某打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10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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