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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8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商河县**镇**村**街**号。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上半年,张某某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处借款8万元,李某某等四人为担保人。9月份,张某某没有偿还借款,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多次到玉皇庙镇玉都小区家敲门索要借款。

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同李某某等四名担保人,共同至张某某在商河县玉皇庙镇经营的农资店中,杨某某要求张某某及担保人还款,并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后张某某及李某某等担保人承诺还款。次日,李某某等四名担保人偿还了上述借款。

2.2012年至2013年,温某甲多次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处借款共计128.5万元,担保人陈某某、程某某、温某乙。后温某甲没有偿还欠款,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多次至陈某某工作的办公室、程某某工作的办公室、温某乙的家中索要欠款。

2014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采取手持大喇叭的方式,分别至陈某某工作的办公室索要欠款、温某乙居住的小区道路上叫喊“温某乙还钱”,向陈某某、温某乙施加压力。后陈某某、温某乙及程某某将部分欠款偿还给杨某某。

2018年11月16日,匿名群众举报杨某某非法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等犯罪事实。11月21日商河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杨某某至商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索要债务,采取手持大喇叭到借款人及保证人家中、小区道路、单位办公室吵闹的方式索要欠款,行为明显不当。现有证据证实杨某某主观上没有无事生非的动机,客观上没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故杨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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