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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8********,汉族,大学本科,无业,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街**号**栋**号。因殴打他人,2019年10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同年11月7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8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乘坐26路公交车时,见坐前排的四川**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女学生何某某在看乐谱便哼唱,何某某见状坐到前排后,被不起诉人跟上,二人发生言语争执。公交车到达该区和盛镇的学院站台,二人均下车后,杨某某质问并殴打何某某。

2、2019 年10月2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学院图书馆女厕所附近,因女学生蒋某某提醒其该处系女厕所,二人发生争执,杨某某用拳头打伤蒋某某鼻部,致使其左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蒋某某鼻部所受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3、2019年10月2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艺苑步行广场“ 书亦烧仙草” 奶茶店外,认为骂自己所牵小狗的学院女学生王某某在骂自己,用拳头殴打王某某,致使其左颞顶部皮肤擦挫伤。

2019年10月2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在该区和盛镇被抓获归案,因第2、3笔事实次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被不起诉人主动供述上述第1笔事实。

2019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家人赔偿蒋某某人民币10000元,取得其谅解。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真诚悔罪,赔礼道歉,2020年6月3日取得何某某、王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如果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向本院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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