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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84********,汉族,中专,医药公司商务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号,住广元市**********单元****号。2019年7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旺苍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2019年6月3日、7月9日、7月20日寻衅滋事旺苍县**局副局长余某某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7月21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后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继续以其医药生意被余某某搞垮为由,多次在余某某办公室、住房楼下、五权镇卫生院等地,采取拦截、辱骂等方式滋扰余某某,向其讨要说法,要求帮助恢复生意,并多次向余某某及其家属拨打电话、发送短信辱骂,余某某不堪纠缠,多次报警求助,严重影响余某某及其家人的生活、工作秩序。

2020年9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多次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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