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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9********,汉族,职高肄业,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武胜县********号,住武胜县************单元****号,农村居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杨某某因在四川省武胜县街子初级中学校读初中时对老师不满、心存怨恨,遂分别于2020年5月的14日16时许、15日凌晨2时许、21日凌晨2时许、26日16时许、27日17时许多次采用以块状混泥土、半截砖头扔砸的方式将街子初级中学办公楼和教学楼窗户玻璃砸烂,使街子初中的正常教学秩序受到一定影响,共损毁132cm×91cm普通玻璃10张,95cm×56cm普通玻璃12张。2020年6月29日,经武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物品于案发时的价格为人民币1400元,。

2020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母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谅解。

另查明,2020年5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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