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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五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21 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1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23时许,杨某某以到金某某家协商孩子矛盾为由,纠集刘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携带刀具、石头到金某某家门口,采取踹门、吵闹、随意殴打金某某家人等方式滋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已经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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