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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19〕57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在福建省厦门市**物流有限公司工作,在深圳无住处,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桃源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刘某某、马某甲、关某某、马某乙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珠光路与龙珠二路交汇附近一餐厅吃饭,饭后准备到停车场开车回家,见吴某某、马某丙、汤某某驾驶的奥迪车与旁边车辆发生刮碰,堵在前面导致车辆无法通行,刘某某、马某甲、关某某、杨某某等人遂要求吴某某、马某丙、汤某某挪车让行,期间刘某某还拍打了奥迪车的引擎盖,马某甲见吴某某、马某丙、汤某某仍不肯挪车后,准备坐上奥迪车的副驾驶座,后被汤某某等人拉拽阻止,刘某某、马某甲、杨某某随即与吴某某、马某丙、汤某某发生争吵推搡,关某某见状后先将刘某某拉到一边,见马某甲被打倒在地后,又伙同刘某某、杨某某、马某乙开始与对方互殴,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制止。

经鉴定,吴某某、马某丙、马某甲、杨某某四人伤情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9年7月10日,刘某某、马某甲、关某某、杨某某、马某乙、马某丙、吴某某经民警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19年7月18日,汤某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与对方达成谅解,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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