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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121974********,汉族,大学本科,经商,户籍地和住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路道**组**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本院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7日补查重报。

湘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沈某甲、章某某、沈某乙三人合伙搞工程,因资金短缺于2010年6月24日沈某甲在杨某某处借了30万元,杨某某于当日实际分两次转账借款180000元和97500元,收取“砍头息”2250元,同年7月23日沈某甲还款15万元,2010年10月19日沈某乙、章某某在杨某某处借20万(此款已归还),10月22日沈某甲、章某某又在杨某某处借45万元,杨某某于当日实际通过转账400000元和23000元,收取“砍头息”27000元,双方口头协议月利率4分5,为此,沈某甲于2010年9月4日、9月26日分别还息6750元,2010年11月24日、2011年1月10日、2月1日、2月25日、3月27日分别还息27000元(银行流水中能够体现的),后因沈某甲、章某某、沈某乙未及时还款还息,杨某某便邀集何某某,周某某、龚某某等人对其三人采取殴打、纠缠、辱骂、拦截等形式进行讨债。2014年杨某某起诉章某某、沈某甲、沈某乙至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年5月6日法院判决其三人共同偿还杨某某60万,法院判决之后,杨某某要求沈某甲、章某某、沈某乙各还20万,并继续邀集何某某,周某某、龚某某等人对其三人采取殴打、纠缠、辱骂、拦截等形式讨债,后沈某甲将20万元还清(双方签订的清欠协议书为证),沈某乙被强制执行164458.76元。1、2013年5月份左右,杨某某带何某某、周某某、龚某某等人到月山信用社,采取纠缠、辱骂章某某等形式让其还钱,并影响了月山信用社的工作秩序。2、2013年7月份左右,杨某某带何某某等人,在湘乡**队处拦住章某某的车,要求其还钱,后拿走章某某的钱包,将包内的现金拿走。3、2014年3月2日,杨某某带何某某、周某某、龚某某等人,先在龙城1919要沈某甲、章某某还钱,沈某甲、章某某称现在没有钱还,杨某某及带的人不允许沈某甲、章某某离开,后将他两人带至沈某乙家,在沈某乙以摔凳子、辱骂等形式逼着沈某甲、章某某、沈某乙写了一张60万元的清欠协议书。4、2015年12月29日,杨某某安排何某某等人到湘乡市新湘路辖区幸福小区拦截章某某让其还钱,何某某等人拦截到章某某之后围住他要他还钱,章某某便报警,杨某某赶到新湘路派出所,在新湘路派出所杨某某安排何某某等人守着章某某,不让其离开,第二天派出所民警将其送至湘乡市人民法院,杨某某等人也跟着到了法院,章躲在法院,一直等对方离开才敢离开。5、2016年7月21日,杨某某安排何某某、龚某某到大正街农商银行找章某某还钱,章某某正在柜台上班,何某某使劲敲打柜台玻璃,让章某某还钱,因影响了该农商银行的办公秩序,章某某被逼从柜台走出来,在大正街农商银行外,何某某与章某某发生口角,并对章某某进行殴打。6.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杨某某带一年轻男子到湘潭市**贸易有限公司沈某甲做事的地方找到沈某甲要其还钱,沈某甲称暂时没钱还,在湘潭市**贸易有限公司一楼的接待室杨某某揪住沈某甲的衣领并对其进行辱骂,之后杨某某安排同去的年轻男子对沈某甲进行跟踪、纠缠。(二)2011年上半年,陈某某找杨某某分三次借款18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分,2013年9月7日12时许,杨某某要陈某某到杨某某经营的如果咖啡店见面,在如果咖啡店的一包厢内,杨某某要陈某某还钱,因陈某某暂无钱还,杨某某采取息滚息、利滚利的方式要陈某某还款210万,并要求陈某某打210万欠条,陈某某称他未借这么多钱不愿意打借条,杨某某纠集周某某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伤为轻微伤。(三)2009年开始,沈某丙因搞工程缺少资金向杨某某借钱,杨某某通过湘潭**有限公司和杨某某本人向沈某丙放贷,2011年4月13日至2013年9月18日,杨某某总计通过银行转账借款给沈某丙3232400元(叁佰贰拾叁万贰仟肆佰元),后杨某某以“砍头息”、利滚利、息滚息等多种方式向沈某丙收取月利息6分的高额利息。1、2011年9月10日沈某丙向杨某某立据借款20万元,但银行流水明显显示杨某某实际转账188000元给沈某丙,提前收取了一个月6分的利息。2、2012年3月12日沈某丙向杨某某立据借款10万元,但银行流水明显显示杨某某只转账94000元给沈某丙,提前收取了一个月6分的利息。3、2012年8月10日沈某丙向杨某某,打的195000元的借条和2012年12月10日打的95000元的借条,从银行流水显示杨某某在2012年一年期间只有在3月12日转了94000元给沈某丙,其他没有交易的记录,明显不符合事实和逻辑,采取了息滚息、利滚利的方式收取利息。4、2013年1月30日沈某丙向杨某某立据借款320万元,从银行流水显示,杨某某从2011年至今总计转账给沈某丙的金额都只有3232400元,明显不符合事实和逻辑,采取了息滚息、利滚利的方式收取利息。5、2013年3月18日沈某丙向杨某某立据借款20万元,从银行流水显示,杨某某实际转账87200元给沈某丙,扣除了之前的欠息112800元。6、2013年7月20日沈某丙立据向杨某某借款100万元,银行流水显示,杨某某实际只转账67万元给沈某丙,扣除之前的欠付的利息33万元。7、2014年2月14日沈某丙立据借款20万元,从银行流水显示,2013年9月18日后杨某某未再转账给沈某丙),杨某某多次胁迫或要求沈某丙打借条为证,沈某丙在2011年9月10日至2014年2月4日期间分9次向杨某某打借条,借条金额5390000元(伍佰叁拾玖万元),后因沈某丙无法承受巨额利息未及时还款,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何某某(同案移送起诉)、周某某、龚某某等无业人员采取殴打、纠缠、辱骂、拦截等形式进行讨债,后沈某丙被迫通过银行转账或被法院执行向杨某某还款7800749元(柒佰捌拾万零柒佰肆拾玖元),沈某丙向杨某某偿还高利贷高达4568349元(肆佰伍拾陆万捌仟叁佰肆拾玖元)。1、2015年7月2日17时许何某某在长沙四方平麦德龙超市内碰到沈某丙,何某某马上向杨某某报告。杨某某要何某某跟踪沈某丙,跟踪至麦德龙超市外的停车坪时,何某某趁沈某丙开车门的时候爬到沈某丙车的后排,何某某在沈某丙开车时将车门打开,想迫使沈某丙停车,沈某丙将车开至归心苑小区门口下车去寻求帮助时,何某某按杨某某的指示将沈某丙的湘A*****小车开走。2、2015年6月11日,周某某、何某某在湘潭晓塘路新故里居地段碰到沈某丙开车经过,周某某、何某某便拦住沈某丙的车子并猛敲其小车玻璃门,要沈某丙还钱,并向杨某某报告,沈某丙报警,在湘潭宝塔派出所杨某某带周某某、何某某等人在宝塔派出所内守住沈,不让其离开,并将沈某丙的小车锁住,直到当天晚上22时许,沈某丙趁杨某某等人不注意,沈的舅子彭某某偷偷将其接走。3、2016年2月24日,杨某某安排周某某、何某某到在湘潭市**路步步高去找沈某丙还钱,在步步高前坪碰到了沈某丙,周某某、何某某拦住沈某丙,要其到杨某某公司去和杨某某把账算清,沈某丙不去,周某某、何某某就纠缠、跟踪沈某丙,并向杨某某报告,沈某丙报警,杨某某、周某某、何某某、龚某某等人在建设路派出所守住沈某丙,不让其离开,第二天,沈某丙被迫打了一个280万元的欠条。4、2015年左右的一天,杨某某为了要沈某丙还钱便纠集何某某到长沙归心苑小区沈某丙家,在沈某丙家的门外墙上用红漆喷了“欠债还钱”几个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乡市公安局认定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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