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小名孝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龙泉**村街**号。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9月7日被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7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凤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7、8月份,李某某以自家在**镇田心河的房产作抵押向张某某借款10万元,月息1角。为获取高额利息,张某某通过电话多次向李某某逼债,并在电话上辱骂、威胁“不还钱就搬出去”;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2月底,张某某多次组织胡某某、杨某某等人到田心河李某某家逼债、强行更换门锁,因李某某不在家,造成李某某弟媳赵某某、女儿杨某甲(现年15岁)、侄儿李某甲(现年12岁)等人恐慌,严重影响赵某某等人的日常生活和学习。
2017年1月26日,张某某得知李某还给其他债主钱未偿还欠着张某某的利息后,在电话上向李某讨债时发生口角,并威胁李某“你格信我拿一千万给你死”,扬言要到小湾收拾李某。2017年2月1日下午,张某某组织胡某某、张某甲、李乙、杨某某、赵某甲、何某某、赵某乙等人开车到小湾找李某,李某害怕张某某报复,随即组织人员在小湾***KTV包房内等候,张某某等人到达后将其他人员安排在酒店旁小湾农贸市场内准备,张某某带着胡某某、赵某甲、何某某等人到酒店客服部前台与李某交涉,因李某主动示弱,双方未发生械斗,张某某随后逼要到1万元的“辛苦费”后带人离开,回到凤庆城后张某某给了赵某乙等人每人500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凤庆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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