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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四川**技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学丽,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成立, 经营地点位于成都高新区**街**期**栋**号,法定代表人为吴某某,股东有吴某某、赵某某、丁某某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

2019年10月份左右起,吴某某、赵某某等人为牟利,找电话卡商合作,将取得的实名认证的电话卡插在不具备进网许可的GOIP语音网关设备上,通过VOS系统与GOIP语音网关设备连接,实现远程网络拨号,之后将该语音通道有价提供给客户使用,从中赚取话费差价。在开展此业务过程中,吴某某全面负责管理,赵某某负责技术支持,杨某某负责财务,丁某某负责运营和维护,刘某某负责找卡商合作、寻找用卡客户以及为销售人员提供业务帮助。经营此业务期间,吴某某、赵某某等人并未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许可,对合作客户的资质审查、话术单审查、抽检监听等流于形式,在明知该业务可能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所利用的情况下,为牟利而继续为其提供语音通道服务,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经初步核实,利用吴某某、赵某某等人提供的语音通道和技术设备实施的诈骗活动共有三十余起,涉案金额达90余万元。

2020年4月2日,民警在成都市高新区迈普大厦将杨某某挡获。到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吴某某、赵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时一并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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