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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86********,汉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住白银区**出租房,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初,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交友平台认识网名“生活难”的网友后,二人达成合作意向,由李某某在租住白银市白银区公园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架设“生活难”提供的“多卡宝”等网络设备,供“生活难”使用并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2020年3月22日至23日受雇于李某某按照“生活难”的指示,维护“多卡宝”网络设备开关机、更换电话卡、充值话费,保证“多卡宝”能正常使用。致使杨某某等多名被害人被“生活难”电信诈骗。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非法获利560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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