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上海位文传媒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现住﹡﹡﹡。因涉嫌诈骗罪,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年底以来,齐某某(在逃)伙同窦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盖某某、彭某某、杨某某等人为诈骗等违法犯罪团伙的非法资金进行转账。齐某某为掩盖自己犯罪事实开办了名为上海位文文化有限公司的外壳公司。杨某某明知齐某某所开办公司所从事的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在齐某某唆使下开通的伊川农商银行账户提供为该公司对公账户。在齐某某建立非法转账通道时,彭某某明知齐某某所建立的转账通道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为齐某某提供技术支撑。张某某明知齐某某建立的支付通道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帮助齐某某同广州汇聚支付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接。在开通账户的时候,窦某某明知其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电话号码和邮箱账号为商户账号,申请第三方支付通道,开立了名称为爱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户,并将该第三方支付通道用于数字币平台交易结算。后齐某某将从张某某处获得的多套人头卡交由王某某、盖某某等人操作,王某某、盖某某明知该通道有违法犯罪的可能,仍通过该支付通道操作进行非法转账活动。经侦查查明窦某某等人涉案金额达8000万元。现已冻结涉案金额人民币5731308.95元,建议法院将犯罪所得予以没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认定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4日
关于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的继续补充侦查提纲
1.公安机关继续补充杨某某在上海位文文化传媒公司从事外汇投资项目等工作涉嫌犯罪的证据。
2.继续补充杨某某在伊川农商银行未办理成功业务后,到上海公司并要求外派后,其从事工作的内容,以及其是否帮助齐某某从事第三方支付渠道寻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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