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5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共民身份号码330206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利用手机组建微信麻将群,组织群内赌客在来来港城麻将的好友馆赌博,并从中收取台费。期间,共计收取台费人民币64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理。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波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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