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王某某(另案处理)找到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明酒店老板即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商量在其酒店二楼大厅以“抗宝”形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王某某负责召集参赌人员并坐庄,刘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赔钱,黄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负责抽头,王某丙、罗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手机支付宝、微信给参赌人员兑换赌资。次日,王勇等人在上述场所继续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邓某某、黄某某、韦某某、赵某某等三十余人,赌资共计人民币47 530元。王勇等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 600余元,事后被不起诉人杨某乙
分得800元好处费。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于2019年7月1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黄某某、韦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及同案犯王某某、罗某某、黄某某、王某丙、刘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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