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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15日间,郭某甲(另案处理)先后在龙海市**镇**村**号旁的空地、郭某甲家中车库等地开设赌场,提供场地、桌椅供他人以扑克牌进行“打豹”“三公”赌博。其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该赌场内提供现金兑换及放贷给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从中牟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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