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祥云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84********,白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村委**村**号,现住大理市**镇开发区**花园。因涉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5日大理市公安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一次,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8月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担任互联网“**吧”APP代理,通过微信接受游戏会员投注,为游戏会员进行游戏积分上下分结算处理,收受赌注后盈利共计2115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担任代理的时间较短,获利较少,2016年被查获后至今未再实施上述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现已依法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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