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刑不诉〔2021〕8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退回信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信宜市公安局于2021年6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信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20年11月底至2021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杨某甲、刘某某等人在广东省信宜市**镇**村**老祖屋及杨某乙自建屋开设赌场,每晚聚集十几人至二十几人到赌场内赌博,赌场是利用扑克牌进行“三公”、“大食细”的形式进行赌博,每铺下注10元起,上不封顶。输赢当场现金兑现清楚。其中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杨某甲是赌场的股东,负责帮赌场拉客,赌场散场后参与赌场分红;刘某某是赌场的工作人员,负责在赌场内打杂,为赌场提供便利,领取赌场工资,从中非法获利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信宜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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