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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号**栋**单元**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至6月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租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小区**单元**室用于开设麻将馆,内设4台麻将机,参赌人员赌博方式为10元为底注的贵阳捉鸡麻将,杨某某使用铁箱子1个、塑料筹码12个进行抽头渔利。2020年6月3日,公安机关在该麻将馆内现场查获参赌人员14人(均已行政处罚)、赌资人民币22850元。杨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向检察机关上交抽头渔利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抽头渔利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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