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准检一部刑不诉〔2020〕Z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79********,蒙古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个体,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路**小区**号楼**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7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准格尔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至2011年期间,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小区**-**号楼**单元**房间的阁楼内,齐某某、戚某某、史某某等人在该阁楼内聚众赌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并提供赌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李某某(不起诉)、赵某某(不起诉)、刘某某(不起诉)共同设定赌博方式,并给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从中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准格尔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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