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诉刑不诉〔2019〕3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高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1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明知是开设的赌场,为获取工资和营业提成,受雇于高某某(另案处理)开设在高县庆符镇硕勋大道中段、滨江御景的赌博游戏室上班,为网络赌客上分、下分,并对赌博游戏进行宣传和招揽赌客。2019年5月3日,该赌场在庆符镇滨江御景小区的窝点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当场缴获用于网络赌博服务的台式电脑四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十五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2019年1月1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非法获利(提成)2800余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退缴非法所得28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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