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手机微信、闲聊上建立赌博群,招揽赌客,利用“星悦浙江麻将”APP软件开设网络赌场,并以收取台费名义抽头渔利,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9255元。
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宁波市江北区**路**弄**号**室被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揭发他人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第四,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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