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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汉族,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0********,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号,现住安龙县**街道**村**庄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寅,系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4日至9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杨某乙、杨某丙(二人已起诉)长期通过手机麻将游戏进行赌博行为。2018年,二人经过商量,决定通过“闲来贵州麻将”APP购买游戏房卡以开设游戏房间,并在“闲聊”APP建立赌博聊天群,先后邀约数百人进入不同的闲聊群组织赌博活动。杨某乙、杨某丙通过在闲聊群中提供手机麻将游戏房间给群成员赌博,由群成员约定手机麻将游戏输赢的积分兑换相应人民币数额,结算后输家以发红包的方式将赌资发在群内给赢家收取,杨某乙、杨某丙通过群内成员每玩一局赢取30积分及以上,按3元、4元、5元不等的价格以红包的形式抽取赢家“房费”,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在将所得“房费”减去购买房卡、为部分群成员输钱后不支付赢家“跑包”的行为代付红包的费用后,二人平分所得。期间,杨某乙使用其妹妹杨某甲的闲聊账号参与管理及收取群成员赌博“房费”,杨某乙在没有时间的情况下还让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使用该账号管理及收取群成员赌博“房费”,但未给予杨某甲报酬;杨某丙雇请其姐姐杨某丁(已起诉)参与闲聊赌博群的管理及收取“房费”,并将自己分得的非法利益给予杨某丁2万余元。

直至2019年12月23日,“闲聊”APP被查封后不能再使用转账、提取资金功能,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未再组织人员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赌博活动。

同时查明,杨某乙通过其注册的闲聊账号收取“房费”合计29万余元;杨某丙通过其注册的闲聊账号收取“房费”合计1.8万余元;杨某丁通过其注册的闲聊账号收取“房费”合计15万余元;杨某甲注册的闲聊账号收取“房费”合计31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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