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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住山东省济宁市**县**路**小区**号(户籍地同上)。

辩护人刘某某,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济宁麻将”、“简单麻将”网络赌博平台,制定微信发红包等赌博规则,通过手机微信号组建微信群多次组织邀集王某某、徐某、曹某某等共计21人进行赌博,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获取抽头渔利1935元。其购买房卡费用共计1500元,实际获利435元。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依法追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违法所得435元。扣押在案的被不起诉人犯罪所用的作案工具黑色VIVO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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